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一般法律原则核心)
专栏
2024-04-25 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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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一般法律原则核心?
- 国际法的法律性和特殊性?
- 互不侵犯原则是从哪个国际法基本原则引申出来的?
- 坚定维护以什么为宗旨的国际法?
-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及其作用?
- 国际法六项基本原则?
- 世界海事法规?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一般法律原则核心?
一般法律原则是国际法的渊源之一,是国际法上一个极有争议且难于界定的问题,即“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就“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这条而言,“承认”是一般法律原则作为国际法渊源的基本前提,但承认无非以国际条约的明示方式和国际习惯的默示方式表现。因此一般法律原则本身融于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这两个主要国际法渊源之中,而不会是国际法的独立渊源。通常可列举的一般法律原则有:时效、禁止翻供、维护既决权案、公允及善良原则等。
国际法的法律性和特殊性?
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的过程中形成,并经各国协议公认,主要用以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的总称。国际法是随着国家的产生、国际关系的形成和发展而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包括由国际习惯组成的习惯国际法和由各国协议承认的国际约章组成的协定国际法两方面的内容。
一、 际法的特征
国际法是法律的一个特殊体系,是国家在国际交往中应遵守的行为规范。有一种观点认为,国际法不是法律,而是抽象的自然法则,是国际道德或国际礼让,是一种道义的力量。其实,国际法作为法律,已经为世界各国所承认和普遍遵守,违反国际法只是少数的例外,且要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法律制裁,国际法并不因为有违法行为的存在而失去其法律性质。当然,国际法与国内法相比,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决定了国际法的调整对象、法律渊源等方面有不同于国内法的重要特征。
(一)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国际法的性质和国家所具有的特殊的政治和法律属性,决定了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国际法是调整国际关系的法律。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始终处于最主要的地位和起着最重要的作用,国家拥有主权,决定了国家能独立自主地对外交往,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国际法最基本的主体。类似于国家的政治实体和政府间国际组织在相当程度上参与国际交往,它们也应遵守公认的国际准则,在国际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但是,类似于国家的政治实体虽已具备了国家的某些特征,但因未最终形成为国家,不能像国家一样拥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而政府间国际组织是由国家通过签订条约建立的,其国际交往的能力是国家通过条约赋予的,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进行交往。因此,类似于国家的政治实体和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只是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构成国际法的主体,受国际法的调整。
互不侵犯原则是从哪个国际法基本原则引申出来的?
互不侵犯原则,是从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直接引申出来的,也是第一项原则的重要保证,根据《国际法原则宣言》的规定,互不侵犯原则的内容主要有:各国有义务不首先使用武力;有义务用和平方法解决争端;有义务避免侵略战争的宣传;有义务不侵犯他国国界和侵入他国领土,对侵略战争应负国际法上的责任;不得以国家领土为军事占领的对象;不得采取任何强制行动剥夺被压迫民族行使民族自决的权利等。
坚定维护以什么为宗旨的国际法?
中国坚定维护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法基本准则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深刻认识和用好国际法,对于捍卫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对于维护世界和平稳定与发展繁荣`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茚具有重要而深远意义。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及其作用?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及其作用有几个: 第一、国家合作原则。
第二、国家主权独立性原则、 第三、经济交易平等原则。第四、公平交易以及履行交易原则。国际法的作用是平衡各个国家的经济贸易,提高国家之间经济贸易的公平和公证,降低国际之间相互的经济保护壁垒,提高全球合作。国际经济法主要指向是国家,国际经济法主要的针对对象也是国家,一般不会有个人和企业,除非主体国家和某企业与个人产生某种国际性经济纠纷。但是那也是暂时的,或者说是某种特定情况下。
国际法六项基本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各国公认的、适用于国际法律关系的所有领域并构成国际法体系基础的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原则。
内容及要点
(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核心和基础,是当代国际法的基石。
(二)不干涉内政原则
判断某一事项是否属于内政,关键在于其是否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及该事项中的行为是否违背已确立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
(三)不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原则
两种情形下的武力使用是允许的:①国家对侵略行为进行的自卫行动;②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下的武力使用(即安理会授权动武)。
(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和平”不等于“非武力”,关于“国家间在发生争端时,各国都必须采取非武力方式予以解决”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五)民族自决原则
民族自决原则中的独立权,只严格适用于殖民地民族的独立。对于一国国内民族的分离活动,民族自决原则没有为其提供任何国际法根据,即不能对抗国家主权的独立和完整。
(六)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103条,联合国会员国在本宪章下之义务与其依任何其他国际协定所负之义务有冲突时,其在本宪章下之义务应居优先。
世界海事法规?
国际海洋法是国际法中的一个部门法,是有关海洋区域的各种法律制度,以及在海洋开发各方面调整国与国之间关系的原则和规则的总称。国际海洋法作为国际法的一部分,它首先具有国际法的一般特征,并遵循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如维护国际和平,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另一方面,它又具有部门法特有的基本内容和体系,即有关内水、领海、领水、群岛水域、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等基本的海洋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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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坚定维护以什么为宗旨的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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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法六项基本原则?
- 世界海事法规?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一般法律原则核心?
一般法律原则是国际法的渊源之一,是国际法上一个极有争议且难于界定的问题,即“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就“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这条而言,“承认”是一般法律原则作为国际法渊源的基本前提,但承认无非以国际条约的明示方式和国际习惯的默示方式表现。因此一般法律原则本身融于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这两个主要国际法渊源之中,而不会是国际法的独立渊源。通常可列举的一般法律原则有:时效、禁止翻供、维护既决权案、公允及善良原则等。
国际法的法律性和特殊性?
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的过程中形成,并经各国协议公认,主要用以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的总称。国际法是随着国家的产生、国际关系的形成和发展而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包括由国际习惯组成的习惯国际法和由各国协议承认的国际约章组成的协定国际法两方面的内容。
一、 际法的特征
国际法是法律的一个特殊体系,是国家在国际交往中应遵守的行为规范。有一种观点认为,国际法不是法律,而是抽象的自然法则,是国际道德或国际礼让,是一种道义的力量。其实,国际法作为法律,已经为世界各国所承认和普遍遵守,违反国际法只是少数的例外,且要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法律制裁,国际法并不因为有违法行为的存在而失去其法律性质。当然,国际法与国内法相比,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决定了国际法的调整对象、法律渊源等方面有不同于国内法的重要特征。
(一)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国际法的性质和国家所具有的特殊的政治和法律属性,决定了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国际法是调整国际关系的法律。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始终处于最主要的地位和起着最重要的作用,国家拥有主权,决定了国家能独立自主地对外交往,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国际法最基本的主体。类似于国家的政治实体和政府间国际组织在相当程度上参与国际交往,它们也应遵守公认的国际准则,在国际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但是,类似于国家的政治实体虽已具备了国家的某些特征,但因未最终形成为国家,不能像国家一样拥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而政府间国际组织是由国家通过签订条约建立的,其国际交往的能力是国家通过条约赋予的,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进行交往。因此,类似于国家的政治实体和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只是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构成国际法的主体,受国际法的调整。
互不侵犯原则是从哪个国际法基本原则引申出来的?
互不侵犯原则,是从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直接引申出来的,也是第一项原则的重要保证,根据《国际法原则宣言》的规定,互不侵犯原则的内容主要有:各国有义务不首先使用武力;有义务用和平方法解决争端;有义务避免侵略战争的宣传;有义务不侵犯他国国界和侵入他国领土,对侵略战争应负国际法上的责任;不得以国家领土为军事占领的对象;不得采取任何强制行动剥夺被压迫民族行使民族自决的权利等。
坚定维护以什么为宗旨的国际法?
中国坚定维护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法基本准则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深刻认识和用好国际法,对于捍卫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对于维护世界和平稳定与发展繁荣`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茚具有重要而深远意义。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及其作用?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及其作用有几个: 第一、国家合作原则。
第二、国家主权独立性原则、 第三、经济交易平等原则。第四、公平交易以及履行交易原则。国际法的作用是平衡各个国家的经济贸易,提高国家之间经济贸易的公平和公证,降低国际之间相互的经济保护壁垒,提高全球合作。国际经济法主要指向是国家,国际经济法主要的针对对象也是国家,一般不会有个人和企业,除非主体国家和某企业与个人产生某种国际性经济纠纷。但是那也是暂时的,或者说是某种特定情况下。
国际法六项基本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各国公认的、适用于国际法律关系的所有领域并构成国际法体系基础的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原则。
内容及要点
(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核心和基础,是当代国际法的基石。
(二)不干涉内政原则
判断某一事项是否属于内政,关键在于其是否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及该事项中的行为是否违背已确立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
(三)不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原则
两种情形下的武力使用是允许的:①国家对侵略行为进行的自卫行动;②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下的武力使用(即安理会授权动武)。
(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和平”不等于“非武力”,关于“国家间在发生争端时,各国都必须采取非武力方式予以解决”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五)民族自决原则
民族自决原则中的独立权,只严格适用于殖民地民族的独立。对于一国国内民族的分离活动,民族自决原则没有为其提供任何国际法根据,即不能对抗国家主权的独立和完整。
(六)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103条,联合国会员国在本宪章下之义务与其依任何其他国际协定所负之义务有冲突时,其在本宪章下之义务应居优先。
世界海事法规?
国际海洋法是国际法中的一个部门法,是有关海洋区域的各种法律制度,以及在海洋开发各方面调整国与国之间关系的原则和规则的总称。国际海洋法作为国际法的一部分,它首先具有国际法的一般特征,并遵循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如维护国际和平,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另一方面,它又具有部门法特有的基本内容和体系,即有关内水、领海、领水、群岛水域、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等基本的海洋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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